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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胡艺与重庆中昂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艺,重庆中昂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685号原告:胡艺,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中昂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锦城路66号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9875522T。法定代表人:刘玉杰。原告胡艺与被告重庆中昂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胡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艺负担。审判员  丁希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荣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