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5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莫建伟、广州市天河区东棠礼加诚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建伟,广州市天河区东棠礼加诚商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5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建伟,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委托代理人:莫观培,系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静,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所在单位广州培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推荐的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棠礼加诚商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农贸市场棠营商场***层。法定代表人:曲丽华。上诉人莫建伟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东棠礼加诚商场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9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期间,上诉人莫建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莫建伟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莫建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李 婷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颖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