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关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5200号起诉人关兰英,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收到起诉人关兰英起诉被起诉人陈兴明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法院提出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74000元(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7月25日起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暂计至2017年10月24日);2、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律师的律师费3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2日,被起诉人陈兴明(住所地湖南省××县××乡大洲村××)因业务发展需要向起诉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当日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从2011年6月2日至2011年8月1日止),月利息2%。2012年6月28日,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借款50000元。2012年9月18日,又向起诉人再借款3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9月18日至2012年12月17日,逾期不还的,每日罚款千分之三。2015年7月25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确认书》一份,被起诉人确认收到以上三笔借款本金共500000元及以上三笔借款均已到期,利息210000元。后来双方协商民意债务履行期限延长至2017年7月。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禅城区,借款履行的方式系起诉人通过在南海的银行转账给被起诉人,且双方签订的《确认书》中并未明确列明合同签订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禅城区有实际联系的连结点,即不能明确任何一个有效连结点在佛山市禅城区,故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确认书》第四条约定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无效。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综上所述,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关兰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审 判 长 阮惠雄审 判 员 李咏梅人民陪审员 汤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丽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