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7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理想与桂亚洲、钱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理想,桂亚洲,钱冬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7022号原告:张理想,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桂亚洲,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钱冬民,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张理想诉被告桂亚洲、钱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理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理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理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张理想负担。审判员 王国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书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