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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7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理想与桂亚洲、钱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理想,桂亚洲,钱冬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7022号原告:张理想,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桂亚洲,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钱冬民,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张理想诉被告桂亚洲、钱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理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理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理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张理想负担。审判员  王国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书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