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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小伦申请执行董丽宛、杨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伦,董丽宛,杨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4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伦,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董丽宛,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杨新国,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李小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丽宛、杨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102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被申请人董丽宛名下所有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对申请人李小伦提供的在中国建设银行(4107260305200006739)存款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1029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帅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