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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瑾、刘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瑾,刘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石瑾,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亚欣计算机配件销售中心经理,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玥,女,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执行人石瑾与被执行人刘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被告刘玥偿还原告石瑾借款54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保全查封房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