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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文振、刘文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振,刘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振,男,汉族,1950年1月26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刘文顺,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振与被执行人刘文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9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1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