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善德、陈爱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善德,陈爱姜,福建省豪威蒙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1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善德,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姜,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豪威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66036796-7。法定代理人:翁某,总经理。上诉人刘善德、陈爱姜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豪威蒙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善德、陈爱姜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善德、陈爱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 翔审判员 朱豪侠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