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6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洪孝国与杨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孝国,杨寿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6091号原告:洪孝国,男,汉族,1938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杨寿海,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孝国与被告杨寿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孝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孝国在预缴诉讼费用期间,以经法院调解,原告与被告于庭外和解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在诉讼费用缴纳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不再另行收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孝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良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诉,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