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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3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谢世全、范玉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世全,范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9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世全,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玉辉,男,194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再审申请人谢世全因与被申请人范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5民终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世全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范永兰向范玉辉所借1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没有证据证明,相反有证据证明范永兰系帮朋友借款,范永兰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生产经营,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范玉辉的民事诉状中载明:2014年6月16日范永兰与其朋友以其朋友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几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于2015年8月18日出具借条一张。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诉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所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予确认,二审判决对该证据未予认定错误。范玉辉提交意见称:1.谢世全一直从事建筑工程中的木工职业,案外人李定财长期居住在谢世全家中。谢世全多次讲过,李定财是包工头,且有表哥在交通局工作。范永兰生前也多次讲过,谢世全的所有积蓄都投入到水泥路修筑工程中;2.范玉辉与李定财非亲非故,从未有过接触,借钱时范永兰亲自到范玉辉家中协定并以自己的一套房子作抵押,承诺及时还款并赠送一辆老年三轮车作为酬谢;3.范永兰过世后,谢世全纠结20余人将范永兰尸体抬至范玉辉家中,令其与老伴精神上遭受严重摧残。该笔借款是范玉辉夫妻养老看病的钱,但谢世全百般抵赖不予偿还;4.二审判决合情、合理、合法,应当驳回范玉辉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关系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借款人应当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本案争议焦点为谢世全是否应当向范玉辉偿还12.7万元借款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谢世全与范永兰作为夫妻,应当承担范永兰未还清的债务。谢世全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的规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则谢世全需要举证证明诉争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谢世全现提出借款系范永兰帮朋友所借,有范玉辉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作为证据,但因借款和还款承诺书均以范永兰的名义作出,范玉辉的借款对象为范永兰,且借条中范永兰以房屋作为抵押,谢世全并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诉争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判决认定由谢世全偿还诉争借款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世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照彬审判员  许 锐审判员  王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