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广文、闫晓青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广文,闫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财保118号申请人:刘广文,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申请人:闫晓青,男,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申请人刘广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闫晓青驾驶的冀G×××××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高志莲以其所有的冀G×××××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闫晓青驾驶的冀G×××××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