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谢远芬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远芬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20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远芬,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远芬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远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起,被告人谢远芬在东莞市XXX镇XXX区XXX制衣厂对面一巷子为失足妇女胡某、肖某华、廖某良介绍嫖客并与对方谈价,一次收取100元嫖资,谢从中抽取20元好处费。截至案发,谢远芬共从胡某、肖某华、廖某良处抽取嫖资约3000元。2017年7月4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XXX镇XXX区XXX制衣厂对面一巷子内将谢远芬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谢远芬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远芬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远芬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远芬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谢远芬对该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谢远芬介绍他人卖淫,认罪,没前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远芬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