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文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1刑初4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亮,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现住重庆市铜梁区。2017年8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现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委托辩护人袁登胜,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公诉刑诉[2017]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官唐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亮及其辩护人袁登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9日晚20时53分许,被告人黄文亮驾驶渝CTX**号小型汽车从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大道方向沿迎宾东路往中南路方向行驶,当其行至人民公园外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行人胡某(女,1952年12月出生)相撞,造成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黄文亮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1、事发后,被告人黄文亮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侦查阶段,被告人黄文亮支付了被害人胡某医疗费用8600余元、丧葬费60000元。审理中,被告人黄文亮与被害人胡某近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协议主要载明:除前述已支付款项外,被告人黄文亮自愿另一次性赔偿胡某近亲属精神损失费68000元,被害人亲属另行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再要求黄文亮另行赔偿,并对被告人黄文亮予以谅解。被告人黄文亮按协议履行了赔付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2、被告人黄文亮所驾驶的渝CTX**号小型汽车在中国XXX财产保险公司铜梁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30日止。上述事实,有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黄文亮的供述,证人范某、周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医药费收据,安葬费协议及收条,赔偿协议及收条,谅解书,机动车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黄文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亮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文亮依法应当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另行赔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文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四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