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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与宁夏众磊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任思强、李岩借款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宁夏众磊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任思强,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执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负责人:张江宁,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夏众磊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任思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石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思强,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东山路。被执行人李岩,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众磊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任思强、李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并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秉俊审判员  蔡子英审判员  王 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惠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