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上海友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上海友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097号原告:李向晖。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学泉,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友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10幢第3层308-B室。法定代表人:苗湾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向晖诉被告上海友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向晖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政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