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梁与被执行人孙卓、邹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梁,孙卓,邹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033号申请执行人李梁,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孙卓,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邹彦平,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个体,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李梁与被执行人孙卓、邹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梁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梁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9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庆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清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