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执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与张扬、康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张扬,康小平,贺延伟,谢晓蓉,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284-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61号中鸿时尚新天地一、四楼。负责人刘永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村华,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XX,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扬,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康小平(被执行人张扬妻子),女,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贺延伟,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谢晓蓉(被执行人贺延伟妻子),女,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南路68号江南商城商务宾馆6010号。法定代表人康健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扬、康小平、贺延伟、谢晓蓉、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扬、康小平、贺延伟、谢晓蓉、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扬、康小平、贺延伟、谢晓蓉、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慧云审判员 唐 莉审判员 罗 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