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喜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刑初364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喜庆,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喜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喜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9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王喜庆酒后驾驶闽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上杭县临城镇金岗山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后在上杭县临城镇金岗山路与二环路交叉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王喜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95mg/100ml。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王喜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翁某的证言;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和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喜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喜庆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喜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喜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交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吴胜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华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