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路生、谢运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路生,谢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陈路生,男,汉族,居民,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寻乌县。被执行人谢运志,男,汉族,业农,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寻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路生与被执行人谢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734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谢运志返还申请执行人陈路生款项人民币20000元,承担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谢运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谢运志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谢运志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谢运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陈路生到庭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