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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江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江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3839号原告:王某。被告:江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江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某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