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江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江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3839号原告:王某。被告:江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江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某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