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晁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的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晁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晁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的(2017)陕05民终869号民事调解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晁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表示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晁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的(2017)陕05民终869号民事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刘长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