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5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晁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的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晁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晁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的(2017)陕05民终869号民事调解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晁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表示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晁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的(2017)陕05民终869号民事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刘长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