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奚妹妹诉周立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奚妹妹,周立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5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奚妹妹,女,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立英,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军(系周立英哥哥),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奚妹妹因与被申请人周立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1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奚妹妹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趁申请人装修期间,故意将蛇皮袋塞在申请人浴缸地漏下水道横管中,使管道阻塞,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无法洗澡产生的费用7365元。被申请人在其所有的房屋内进行的故意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正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再审,支持其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周立英辩称,房屋始终处于出租状态,不可能塞蛇皮袋。疏通的师傅也没有说蛇皮袋是被申请人室塞进去的,明确蛇皮袋是申请人在装修的时候从上面掉下来的。故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理由,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申请人认为其卫生间下水道堵塞是楼下邻居即被申请人故意将蛇皮袋塞进所致,但始终未能提供确切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人要求赔偿的损失也未能提供依据,故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亦难以支持。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所作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不当,依法应予确认。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奚妹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奚妹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