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黄辉建、黄立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建,黄立萍,曾庆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黄辉建,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黄立萍,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曾庆健,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黄辉建与被执行人黄立萍、曾庆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6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立萍、曾庆健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辉建福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查封的房屋已设立多项抵押权,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车辆无法找寻,故二者暂时均无法处置变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6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蒋 洪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