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夏益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树东、马九虎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益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贺树东,马九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益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法定代表人:李重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自云,系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关立宇,系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贺树东,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马九虎,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宁夏益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树东、马九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树东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7783136.99元,共计32783136.99元;马九虎对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6147945.21元承担连带责任、马九虎应承担的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260553元,共计26408498.21元。案件受理费17725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0183元,共计282436元,由上述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股权抵顶协议:一、被执行人马九虎自愿将其持有的宁夏壹加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抵顶给申请人,用以履行前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积极配合法院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完成股权划转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二、被执行人马九虎先向申请人抵顶股权4506250股,抵顶股权作价为5元/股[该股价已包含基本股权价值和本次股权划转变更登记当日对应股权所产生的孳息价值],抵顶价值为22531250元;三、下剩部分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4159684.2元,由被执行人马九虎按照5元/股的价格[含基本股权价值及股权划转变更登记当日产生的孳息价值]抵顶给申请人,待质押的500万股股权被解除质押后,将其中831936.84股划转变更登记至申请人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马九虎持有的宁夏壹加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4506250股,作价5元/股[该股价已包含基本股权价值和本次股权划转变更登记当日对应股权所产生的孳息价值],价值为22531250元,抵顶给申请人宁夏益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下剩部分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4159684.2元,由被执行人马九虎按照5元/股的价格[含基本股权价值及股权划转变更登记当日产生的孳息价值],待质押的500万股股权被解除质押后,将其中831936.84股划转变更登记至申请人宁夏益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三、申请人宁夏益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刚审判员 胡 超审判员 焦泽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永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