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余希林与自贡市天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希林,自贡市天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余希林,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自贡市天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县。法定代表人:吴富权,经理。本院在执行余希林与自贡市天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市天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有川CXX**田野牌、川CXX**猎豹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自贡市天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所有的川CXX**田野牌、川CXX**猎豹牌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