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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7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付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7613号原告:付某,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徐某,男,3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文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