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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7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邱红月与孙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月,孙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7499号原告:邱红月,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孙国强,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原告邱红月诉被告孙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因原告邱红月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红月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晶?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