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永、王琳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王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林永,男,1984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王琳琳,女,1980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琳琳名下明星居小区房产证号(预2011-002227)号的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琳琳名下明星居小区房产证号(预2011-002227)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审判员 高崇钧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