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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永、王琳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王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林永,男,1984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王琳琳,女,1980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琳琳名下明星居小区房产证号(预2011-002227)号的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琳琳名下明星居小区房产证号(预2011-002227)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审判员  高崇钧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