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81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源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龙瑶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源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廖友义,龙瑶,郑坤,重庆市幻影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81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源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路二段196号天江郦城A栋202。法定代表人:舒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廖友义,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生,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龙瑶,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生,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郑坤,男,汉族,1970年3月2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幻影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郑坤,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渝仲字第10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源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及利息,共计718225元。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龙瑶的银行存款47923.81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冬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