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田野与被告岳家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野,岳家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1005号原告:田野,男,山西省太原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丽,女,交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岳家伟,男,山西省交城县人。原告田野与被告岳家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立案。原告田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