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283执恢521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委托代理人杨希,女,1982年6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鹏,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阳光花园兰州路16号。身份证号码:37028319721104709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王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鹏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