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与朱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朱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712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金碧大道88号东北岸综合楼1楼。负责人:雷梦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金平,1987年5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健,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诉被告朱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晓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