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红燕与四川恒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工程公司、文容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燕,四川恒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工程公司,文容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960号原告:李红燕,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张掖市人。被告:四川恒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东路**号*栋*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经理。被告:文容齐,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四川省江油市射洪县人。原告李红燕诉被告四川恒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工程公司、文容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李红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红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红燕负担。审 判 长 邱进福人民陪审员 杨来忠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委乐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