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2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余姚市丽宝园艺工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余姚市丽宝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章日陈,鲁丹丹,杨婉珍,孙达,应聃,马莲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7820774-X。法定代表人:劳琦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姚市丽宝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双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8108786-8。法定代表人:章日陈,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老方桥镇西街。组织机构代码:25618417-3。法定代表人:杨婉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章日陈,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鲁丹丹,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杨婉珍,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孙达,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应聃,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马莲芝,女,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丽宝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章日陈、鲁丹丹、杨婉珍、孙达、应聃、马莲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姚市丽宝园艺工具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1418414.80元,违约金123427.25元,赔偿律师代理费60000元,担保服务费6300元,其余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远不足清偿,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布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