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大延洼救灾扶贫互助会与杨庄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大延洼救灾扶贫互助会,杨庄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2297号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大延洼救灾扶贫互助会。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大延洼街中心。法定代表人王保智,主任。诉讼委托代理人白超锋,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0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救灾扶贫互助会工作人员。被告杨庄元,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10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大延洼救灾扶贫互助会与被告杨庄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大延洼救灾扶贫互助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大延洼救灾扶贫互助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大延洼救灾扶贫互助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大延洼救灾扶贫互助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荆美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