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01民督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青定主申请罗小平支付令
法院
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定主,罗小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3401民督41号申请人:青定主,男,藏族,1965年4月2日生,住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被申请人:罗小平,男,汉族,1970年2月14日生,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住香格里拉市建塘镇。申请人青定主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复印件一份,称被申请人罗小平欠自己砂石款60000.00元,于2017年1月21日写下欠条,已经半年多未支付,现要求被申请人罗小平支付砂石款人民币6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罗小平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青定主人民币60000.00元,并依法承担诉讼费433.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锦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