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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2154号

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玲玲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犀牛路39-40号东方广场12楼H-K房。

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玲玲,女,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玲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刘玲玲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103执2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惠东

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

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