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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559柏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55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柏林,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大专文化,饭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暂住地苏州市姑苏区。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28日晚,被告人柏林在下班后又独自返回其工作的苏州工业园区“某”办公室内,取得应由他人保管的保险柜钥匙,并利用事先获知的密码打开该保险柜,分2次窃得营业款共计人民币20200元。另查明,被告人柏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其已退还全部赃款;其已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柏林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曹某、徐某、孙某的���言笔录,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作时间表、管理组排班表,店损说明,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员工手册,情况说明,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林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柏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柏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柏林已退赃、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柏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柏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