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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旭东;刘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东,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东,男,1967年1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刘鑫,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与被执行人刘鑫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王旭东申请执行腾房和房租费,现因特殊原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审判员  王津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艾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