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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育英与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村民委员会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英,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民初971号原告:王育英,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海宏,男,该村村委副主任。原告王育英诉被告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村民委员会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育英,被告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刘海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育英诉称:原告为一餐饮企业,被告因业务需要经常到原告处就餐,时间一长相互熟悉,被告有时未带现金赊欠原告餐费。截止到2005年12月30日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尚欠原告饭费78276.8元,此欠款经多次向历任村长催要,2008年6月29日村长胡和平付3000元后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支付饭费78276.8元。被告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村民委员会辩称:才接任村委,是临时负责人,对事情不清楚,需要回去再查询。经审理查明:被告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村民委员会的历任村委主任在原告处就餐时赊欠其饭费,并出具欠条和转帐收入凭证。即1.1999年6月30日出具的转帐收入凭证写明1994年-1999年欠肆万壹仟叁佰陆拾肆元捌角,负责人于金海,会计邱世禄,村委会盖章。2.1999年5月10日于金海打的欠条,减去已付款,尚欠饭费19822元,并加盖村委会公章。3.2005年5月30日的转账凭证,减去已付款,尚欠饭费17090元.以上共欠饭费78276.8元。另查明,被告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村民委员会认可条子是村里打的,有村委会公章。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村民委员会的历任村委主任在原告王育英承包的曲沃县浍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餐饮部用餐,多次赊欠饭费共计78276.8元,且每个条据上都盖有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赊欠饭费属实,证据确凿,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育英饭费7827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被告曲沃县乐昌镇北关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戴建军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