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幼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幼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2412号原告: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4号荣昌花园5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595737822。法定代表人:简志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幼苗,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幼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吴幼苗已缴清各项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宝发人民陪审员 郑 颖人民陪审员 陈加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彩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