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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邵华娟、郑盛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华娟,郑盛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邵华娟,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郑盛友,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邵华娟与被执行人郑盛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126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华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盛友支付纠纷款人民币2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郑盛友的存款、车辆、股权、房地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未履行纠纷款人民币2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情况无异议,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