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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邵师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师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969号被执行人:邵师博,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出租司机,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邵师博刑事涉财产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师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9日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师博名下财产情况如下:津A×××××、津A×××××、津F×××××车辆,无其他财产。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