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欧阳国华与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国华,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国华,女,汉族,1947年5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南庄坪大成山水国际酒店四楼。法定代表人:毛致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38号新成大厦。法定代表人:毛致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西路。法定代表人:毛致平,公司董事长。欧阳国华与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542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欧阳国华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裁字第542号裁决即欧阳国华与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