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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5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海云与胡慧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云,胡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512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512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云,男,197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胡慧,男,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张海云与被执行人胡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李越峰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顾学锋审判员李越峰审判员卫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蒋斌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