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全州县裕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州县裕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2359号原告:全州县裕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永岁乡滕家湾村委滕家湾村。法定代表人:经家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雷,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超灵,董事长。原告全州县裕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全州县裕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本案货款及违约金为事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前提是原告诉讼目的达到后,自愿、合法处分诉权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州县裕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11元,减半收取3106元,由原告全州县裕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海军审 判 员 沈定亮人民陪审员 宾小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