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红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641号被执行人刘红喜,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县。刘红喜犯强迫劳动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苏0581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刘红喜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牌为苏E×××××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实际扣押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81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允枫审判员 葛晓春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