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丁三要等与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孔家溶社区居民委员会9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三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孔家溶社区居民委员会9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民初1594号原告:丁三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孝政,男,系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退休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孔家溶社区居民委员会9组。负责人:朱利,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风,男,系该组组民。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丁三要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孔家溶社区居民委员会9组(以下简称孔家溶社区9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孝政与被告孔家溶社区9组的负责人朱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收土地补偿费2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依法迁入被告处的居民,已属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了作为被告居民应承担的义务,缴纳了国家税费,上交了集体的各项提留。2016年和2017年,国家征收地处本组阳明路和鼎城广电业务楼的集体土地后,拨给本组的土地补偿款原始居民每人分得2700元[其中2016年1800元/人,2017年900元/人(实为952元/人)],而被告以原告系由外地迁入本组的居民为由,歧视欺压原告,未给原告分配分文土地补偿款,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孔家溶社区9组辩称,土地补偿款不是人员安置费,各原告均不是正当、依法迁入本组落户,其户口迁入本组时未按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通过,故各原告尚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不享有涉案土地征收补偿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所举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7年8月2日孔家溶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拟证明原告系依法迁入被告处落户的居民,属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依法享有本案土地征收补偿款;被告经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拟证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且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系公安机关依职权办理,能够证明原告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所举证据朱崇岳等证人的书面证明,其证明内容主要是各原告不是通过正当、合法程序迁入被告处落户的;本院认为,原告是否通过合法程序迁入被告处落户,系另一法律关系,且出具书面证明的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被告所举该方面证据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对被告所举证据2015年10月25日《会议记录》,其拟证明涉案土地补偿款(阳明路公众面积分配方案)经过了本组原始居民讨论决定通过;原告经质证,对该《会议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会议记录》确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未经各原告参与讨论和同意,该分配方案剥夺了各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各原告系经公安机关登记备案迁入被告处落户的常住人口,被告所举《会议记录》未经各原告参与讨论和同意,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不能据此证实原告不享有涉案土地征收补偿款。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是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于1993年7月10日迁入被告孔家溶社区9组落户的常住人口。2016年和2017年,地处孔家溶社区9组的阳明路和鼎城广电业务楼的集体土地先后被征收,土地征收补偿款分别为417601元和219913元共计637514元已经分配到组,后被告孔家溶社区9组将上述土地征收补偿款637514元按2752元/人(其中2016年阳明路集体土地补偿款1800元/人,2017年鼎城广电业务楼集体土地补偿款952元/人)分配给了孔家溶社区9组的原始居民(2016年为232人,2017年为231人),因被告认为原告等由外地迁入本组的居民34人不具备孔家溶社区9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故原告等由外地迁入本组的居民34人未分得分文土地征收补偿款。原告以属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了作为被告居民应承担的义务、缴纳了国家税费、上交了集体的各项提留、应依法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2016年孔家溶社区9组阳明路和2017年鼎城广电业务楼集体土地征收时,孔家溶社区9组登记备案的常住人口(含原告等从外地迁入本组的居民34人)分别为266人和265人。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是否有权享有孔家溶社区9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补偿款的分配份额,应当以原告是否具备孔家溶社区9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判断依据。目前,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结合是否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生活保障是否依附于该集体组织作为判断的一般原则。本案中,原告是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孔家溶社区9组的常住人口,并履行了作为孔家溶社区9组成员的义务,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了国家税费,上交了集体的各项提留,生活保障依附于孔家溶社区9组,基于以上事实,应认定原告是合法适格的孔家溶社区9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孔家溶社区9组辩称原告是通过非正当途径迁入本组、不是孔家溶社区9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均有权参与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是否具有其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是否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属于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征地补偿费的,只是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之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分配征收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孔家溶社区9组是直接组织分配的集体,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对本集体的收益应分配给原告而没有给原告分配,是本案的直接责任方,依法对原告负有给付责任和义务;关于被告应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的份额数,应按上述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总额除以孔家溶社区9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作为依据,本案2016年(阳明路)土地征收补偿款为417601元,2016年孔家溶社区9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为266人,则2016年孔家溶社区9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应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份额数为1570元;2017年(鼎城广电业务楼)土地征收补偿款为219913元,2017年孔家溶社区9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为265人,则2017年孔家溶社区9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应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份额数为830元。综上,原告应分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为2400元(1570元+830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应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份额的部分,属计算方式错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孔家溶社区居民委员会9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丁三要土地征收补偿款24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孔家溶社区居民委员会9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冷德广审 判 员 曹 琴人民陪审员 宋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江 莉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