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5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单亦波、单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单亦波,单某1,单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785民初5175号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文谱,法律工作者。被告:单亦波。被告单某1。被告单某2。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亦波。原告张某与被告单亦波、单某1、单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单际恕的遗产;2、判令被告返还应由原告继承的遗留存款、抚恤金等财产;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单际恕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于2016年7月21日病故,留有位于高密火车站宿舍的房产二间及银行存款72398元,被继承人病故后不久,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就被第一被告取出占为己有,严重侵犯了原��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高密市西立交东街48号高密市火车站宿舍正房二间、南屋二间(门牌号:装卸楼2、3户),在原告张某在世期间由其居住,房屋内的家具、设施由张某使用,待原告百年以后再依法另行处理;二、济南铁路局青岛西车务段给付的救济费47725元归原告所有,由被告单亦波于2017年11月2日前付清;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孙从强人民陪审员 王文善人民陪审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腊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