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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阎修财、冉隆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冉隆梅,阎修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74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被执行人冉隆梅,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阎修财,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关于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阎修财、冉隆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渝0105民初114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597971.47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瑞 来自: